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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6-06-01 12:12:37图文:admin

合政办〔2015〕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附属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已经2015年3月19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5日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

 

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每次500元。因过渡需二次搬迁的另按此标准补偿。

征收非住宅搬迁费,办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营业、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区  位

临时安置费标准

环城公园路以内

1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环城公园路以外至一环路以内

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环路以外至二环路以内

1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环路以外

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注:表中区位是指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计算临时安置费的面积应当是补偿房屋面积(含异地产权调换增加的面积,不包括增购面积和因套型不符调整的面积)。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在30个月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1.营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偿:1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偿: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临时安置补偿从被征收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安置通告时止。

五、被征收房屋系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的1/3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支付给房屋承租人;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的1/2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1/2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六、本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